2024-03-25
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做查看,并托付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单位的喷漆车间工艺废气处理设备废气排放状况做了监测。根据监测成果为,你单位外排废气的臭气浓度为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环境监督测定中心站《监测陈述》(江)环境监测(2017)第J0425003号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矩,责令你单位立马中止超支排污行为。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反法律规矩的行为的状况施行复查,假如复查时发现你单位拒不改正的,我局将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矩,对你单位施行按日接连处分。
按日接连处分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反法律规矩的行为决议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实行。依照按日接连处分规矩决议的罚款数额,为原处分决议书确认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
如对本决议不服,能够在接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请求复议;也能够在接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本决议的,我局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