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价调整(二)-一级建造师经济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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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一级建造师已确定进入备考阶段,但有许多考生可能在此阶段会不知从何下手来进行学习,小编为大家理了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经济》的一些考点,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行情报价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一定调整。
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商定或确定”条款约定执行。
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依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建设价格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
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明显的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建设价格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1)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2)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3)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4)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能调整合同价格。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明显的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建设价格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其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提示1】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提示2】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工程发包时,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允许超出定额工期的20%,将其量化。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2)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3)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有几率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确认的费用。
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发包人按照合同的规定作出支付后,剩余归发包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