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兼投不兼中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现状和思考
产品详细介绍:
某单位的信息化改造项目,因为采购人考虑到信息化改造项目的工期要求短,所以将信息化改造项目按照实施时间要求和实施内容要求分成三包。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阐明了采购需求和缘由以及“兼投不兼中”的基本原则。
之后,采购项目顺利开展,结果甲公司因为技术力量雄厚,三包得分均为第一名,采购专家也将甲公司作为中标供应商推荐给采购人。
二是对于甲公司该怎么样处理,一二三包,甲公司应该算是哪个包的中标供应商?
一是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赋予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权利,评标委员会在采购活动中只能给出推荐建议,但是最终确定的权利却在采购人身上,这也是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当然,案例中评标委员会在给出推荐中标供应商时,是否应该按照招标文件的原则,具体执行“兼投不兼推荐”,需要根据招标文件的详细情况进行判断。
二是在采购法相关领域法律和法规中没有对“兼投不兼中”等进行进一步细化和规定的时候,“兼投不兼中”的原则如何实施,具体如何执行,建议参考民事合同的根本原则,采取“逆合同编写者”的原则进行执行,即当采购人甲没明确其采购项目“兼投不兼中”如何具体执行,具体判断的时候,由中标候选人甲公司做出合理的选择和取舍。
一是对于政府采购法律和法规的“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民事合同或者行政协议的根本原则精神进行补全和完善,以免在实际执行中产生困扰。
二是未对“未尽事宜”进行完善准备的时候,要积极承担起自己的主体责任,结合真实的情况,积极判断,协调,以政府采购的根本原则,公平,公开为行为准绳,履行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从有利于行政相对人,有利于合同非编写者的角度,去做沟通协调。